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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分封与公邑—私邑复合制武王伐纣,小邦周克大邑商,西周以宗周、成周为王畿之域,畿外广行分封。
而在一些领域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双头监管的体制,这样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职的要求,也是中央监管部门在资源约束下的选择。美国FinTech发展值得中国羡慕借鉴的一点就是其产品的高度标准化,比之中国几百个平台上千种信贷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在吸引机构投资、保护出借人利益与便利监管上有强大的优势。
其二,产品标准化的支撑。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传统金融的发展不足使得短时间内中国很难借鉴美国道路完成产品的标准化,而如果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丰富的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标准化,则无疑对进一步的资产标准化有强大的支撑作用。(本文内容章节选自《美国金融科技考察报告》,作者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主任黄益平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王靖一。
我们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三是不应重复美国各州独立发放牌照的做法。保守力量和创新力量不免优胜劣汰,或许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扰动与风险。
备案管理方面,为促进和规范众筹行业的发展,2012年美国出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放开了小额证券发行的登记审批,允许年度发行和出售证券上限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股权众筹豁免登记审批,且不限定非合格投资者数量。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边界变得模糊。从动态经济史观看,每次的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变革必然会给惰性领域或既有部门施加压力。肇始于2017年的ICO闹剧中,骗子币、空气币横飞,很多人把ICO当作发财致富之道,一哄而上,即便看到ICO已经明显过热、积聚风险,仍然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侠。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移动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等前沿金融科技领域的跟踪研究,争取主导更多国际标准研制。应认识到,金融科技风险本质上依然是金融风险。
迄今发生的各类金融科技风险事件,追根溯源,各类金融风险导致的结果,只是因新兴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新的特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是现代货币发行机制的重大创新,势必会对社会支付体系、金融市场体系、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产生深远影响。科技给金融带来了什么:开放与普惠 信息不对称引发了资金供给双方的搜寻匹配成本,由于成本随搜寻范围的扩大而增加,个体往往采取就近原则开展金融交易,导致许多可能的金融交易无法实现。根据这些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唯有在充分保障数据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存储、处理和使用数据。
应该说,干坏事的永远是人,而非技术。反之,技术的恰当应用则有助于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一是区块链的节点与用户散布世界各地,执法者难以问责。在一定程度上,监管往往落后于创新,监管学习、制度建设和人才储备也需要一定时间。
反之,若有足够的创新性,则应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因素,酌情设定监管力度。二是区块链的难以篡改导致难以落实数据被遗忘权。
截至2017年底,共有1400多种私人数字货币。在风险管理上,银行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扩展信贷服务范围,降低了信贷成本。
比如区块链的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等匿名化交易技术,使非法金融活动变得更难以监管。个体网络借贷(P2P)和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融资活动,资金供给双方直接进行点对点的资金融通。从中可梳理出隐含的金融科技监管逻辑,即金融科技监管力度应是关于创新程度金融风险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监管匹配能力等变量的函数。智能投顾以数字化、自动化形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投资门槛和服务费用,为各层次的海量投资者打开私人财富管理大门。我国将P2P界定为信息中介来实施备案登记管理。监管哲学上的思考 面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的金融产品和组织形态,不同国家进行了不同的监管应对。
借助互联网+,互联网型的货币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甚至超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寻找最优监管均衡点的方法 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是寻找可变最优均衡点,在一定条件下,角点解(禁止或豁免)是最优解,而在其他条件下,非角点解(牌照管理或备案管理)亦可能为最优。
这是它的特性,更是它的优势和价值所在。金融科技还催生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
公链上的数据应该是具备较高价值的可公开的不宜修改的数据。以The DAO为例,它是一个运行在以太坊区块链上的去中心化投资基金,The DAO项目的投资决策均由参与者投票决定,决策后所有项目均采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项目产生的本金和收益通过智能合约回到The DAO,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概念的金融组织形态。
举例来说,禁止方面,我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首先是促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应以技术中性原则,辩证看待科技应用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各类算法在某种程度上已替代了预测、计划、协调与控制等企业管理活动,改变了金融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运营模式,涌现出一大批以P2P、股权众筹为代表的共享平台,而有效支撑这些网状连接和点对点交易的则是平台型金融组织所设计、维护和运营的算法,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媒介服务正被算法解构。
实质上,上述看法忽视了一个关键要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种伙伴机制已经超越了我们过去对于政府、市场和市场主体关系的那个井水不犯河水的认识阶段,螺旋式上升到在公共工程、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连片开发这种重大的投融资领域里政府和企业一起以伙伴关系来做,而且它是一种我说必须明确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签约的伙伴关系,才可能在法治化的保障之下有可持续性的这样一种机制,这显然在中国还是方兴未艾的探索。
顺便说一句,中国有些有作为的监管者很不幸,有所作为可能是把自己送到下台的位子上。这个新经济来了,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互联网+、科技金融这些概念大家都敏锐地意识到它的前沿性质,同时带来的也有困惑,也有我们要讨论的风险。
这种经济活动中间投融资的高度的专业化性质,又带来它风险识别上特殊的一些要点,看任何金融业务它的全程,你会看到许多许多的风险点,可能它合在一起。但我那时候强调了一点,有些央财互怼的是非论据,在这个层面上是找不到答案的,因为它面对的是整个经济运行体制里从企业到金融机构和银行的软预算约束,这种软预算约束跟张院长刚才分析的过度的行政介入、过于复杂的政商关系,有不解之缘。
很荣幸接到邀请来和各位做个交流。所以,这里的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个升级版的认识就是经济生活中的真实图景,是非完全竞争,以非完全竞争作为新的前提,2.0版的假设前提之下,我们就要看到必然会有一些必要的、但也可能走偏的政府干预和介入,一些政府作为主体的管制因素。这在金融系统里的挑战性,涉及前面张院长分析的这样一个复杂情形:政府在比较多地介入经济生活,这种介入可能有它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但是会带来的就是复杂的双轨制运行里的设租寻租,你处理不好就是乌烟瘴气,大家都在处关系。
我们注意到,美国这个代表性的金融比较成熟的经济体,它的前十位盈利水平最高的上市公司,第一位不是金融这方面的银行,而是高科技公司,第二位是银行。这些看法汇报出来,请各位批评指正。
如果从中央层面,我想举一个我观察的很有意义的中国现实例子,是对于现在实际生活已很有影响的微信。当然,在事物波浪式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到一定阶段,也需又来一个否定之否定,就是减少一些繁文缛节,删繁就简,抓住最核心的监管要领。
在这个背景之下,中央的精神非常强调的是问题导向之下要纠正脱实向虚的偏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以后攻坚战的要求,就是在这个主轴上要求金融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防止这个核心、中心变成空心。前面说了两个层次,发展中规范和规范中发展,原理上说这两个层次不能颠倒,不能反过来先讲规范中发展,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可能又不是那么截然分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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